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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发表于:2024-04-26 作者:陆图资产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6日,1公告基本信息■注:(1)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即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于依据《国元元赢一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即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对于依据《国元元赢一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份额而言,下同)、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申购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集合计划份额而言,下同)起,至《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或集合计划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第30天止。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2)对于依据《国元元赢一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份额可于赎回起始日2022年4月29日申请赎回,申购份额在持有本集合计划满足最短持有期条件后可申请赎回。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提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投资人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1.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本集合计划C类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本集合计划C类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余额不足1份时,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30天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集合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日常转换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办理方式

投资人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3申购金额

本集合计划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计划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计划申购申请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4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集合计划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A座国元证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如果本集合计划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集合计划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在本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及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2)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4)风险揭示: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认真阅读《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国元元赢30天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5)咨询方式: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78,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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