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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发表于:2024-04-26 作者:陆图资产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6日,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4月12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管理人"),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合计划于2012年4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17号文核准设立,并于2012年8月30日成立。

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本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集合计划进行了公募化改造,并开展了本次的合同变更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2月21日签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322号)》,准予本集合计划进行合同变更。

2022年5月6日,本管理人于官网发布《关于"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同步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应法律文件。管理人已根据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合同变更自2022年5月20日起生效。

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起,"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下法律文件正式生效:

1.《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3.《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4.《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失效。以上法律文件可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询,请投资者参阅。

自本次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动变更为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类份额。

本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计划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查阅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2年5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amc.cms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指定客服电话(95565)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充分了解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

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

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2年5月20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二、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开始办理A类和C类份额申购的时间,D类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C类和D类份额均设置一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对于每份A类和C类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该类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相应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对于每份D类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投资者依据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确认日起(含)至获得相应份额确认日的一个月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则为对应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每份A类、C类、D类份额在各自的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集合计划A类或C类份额的,每个集合计划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当期分配的集合计划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集合计划相应类别的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要求。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D类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各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7、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

8、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份额不受限制。每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二)赎回费率

各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D类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招商证券智远避险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和D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赎回费率。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在确定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赎回的开始时间;

4、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的价格;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7、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8、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10、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开通定投业务的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集合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集合的集合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集合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集合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申购金额本集合定投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集合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集合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5、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

6、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集合计划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邓晓力

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爽

网址:amc.cmschina.com

2、非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代销业务,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如代销机构在代销期间开展优惠活动,相关费率优惠信息以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二)场内销售机构

七、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公告/集合计划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一)《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二)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三)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和《招商资管增益添彩一个月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amc.cmschina.com)或拨打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定的客服热线(95565)。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集合计划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五)咨询方式: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客服电话:95565,公司网址:amc.cmschina.com。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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