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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4-19 作者:陆图资产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19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支付员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支付员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房,规范本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设金〔2014〕148号)和建设厅的《关于印刷<的浙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浙江建设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方法制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购买住房时,可向购买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购买住房所在地中心)申请非现场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实现住房公积金缴纳异地互认和转移继续.

第三条已签订《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合作协议书》本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职责管辖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非现场贷款资金,负责非现场贷款受理、审查合同、抵押担保、发行和回收管理等.

第六条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七条借款人支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存款地点中心)应向购房地点中心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情况证明书,协助购房地点中心核实借款人支付账户的销售账户和个人重要信息的变化等情况.

第八条借款员工申请非现场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工作,正常支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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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省行政区域购买自营住宅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合法的购买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资料,已经支付了超过规定比例的首付

(5)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

(7)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异地贷款处理流程:

(1)发行证明书.借款员工向存款地中心发行异地贷款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证明书(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

(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拥有购房地中心应提供的贷款资料.

(3)审查审查.购房地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受理、审查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贷款并通知借款人.

(4)贷款合同.异地贷款审查通过后,借款人向购房地中心或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文件等文件.

(5)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负责抵押(预)登记和保管.

(6)贷款发行.住房抵押(预)登记后,购买住房地中心或银行收到住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证明书后发行贷款,将存款证明书的收据反馈给存款地中心.存款地中心应建立员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账户.

(7)异地贷款申报.存款地中心发行的存款证明书、购房地中心发行的贷款等情况,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申请查询.

第十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测制度.

第11条存款地中心应保证其发行的存款证明书信息真实正确,提供信息不真实的风险由存款地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保管地中心应保证员工在处理异地贷款后保管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贷款(包括本金、利息和罚款),协助购买住房地中心收取逾期贷款.存款地中心应根据购房地中心发行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偿还证明书,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偿还提取业务,具体按存款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13条缴纳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的非现场贷款还没有结算之前,转移到新缴纳地中心的,新缴纳地中心继续向购买地中心通报借款员工的缴纳和个人信息的变化等情况.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16条本方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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