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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规模律所占比原因及发展机遇

发表于:2024-04-18 作者:陆图资产
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18日,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四十多年来,中国律师风雨兼程、砥砺前行,律师行业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保障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行业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

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四十多年来,中国律师风雨兼程、砥砺前行,律师行业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保障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律师行业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行业中规模大所、强所不断涌现,律所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不断创新,但中小规模律所始终占据律所数量的绝对多数,在律师行业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今天,中小规模律所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挑战。

中小规模律所占律所数量的绝对多数,根据司法部权威发布的《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情况》,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2万多家,其中,合伙所1.94万多家,占59.55%,国资所970多家,占2.98%,个人所9200多家,占28.47%。从律师事务所规模来看,律师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1万多家,占65.57%,律师11人至20人的律师事务所6860多家,占21.06%, 律师21人至50人的律师事务所3420多家,占10.48%,律师51人至100人的律师事务所620家,占1.90%,律师100人(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320多家,占0.99%。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2020年北京律师行业大数据》。截至2020年12月底,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2887家,其中个人所1073家,占总数的37.17%,普通合伙所1653家,占总数的57.25%,外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121家,占总数的4.19%,特殊的普通合伙所40家,占总数的1.39%。从律师事务所规模看,我市5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共有98家,占总数的3.39%,20-49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共203家,占总数的7.03%,2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2586家,占总数的89.58%

数据来源:北京律协发布的《2020年北京律师行业大数据》

数据来源:司法部发布的《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统计分析》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全国范围内2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占律师事务所总量的86.63%,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最为发达的北京,2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数量也占律师事务所总量的89.58%,尤其是在北京,个人律师数量占比达到37.17%,高出全国这一数据近10个百分点。

中小规模律所占比原因

在律师行业发展的长河中,中小规模律所始终占据着律师事务所数量的绝大多数,虽然中小规模律所的生存与发展在律所规模化发展愈演愈烈的今天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但这种状况将会长期持续下去,这是基于律师行业自身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律师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中小规模律所将长期占据着律师事务所数量的绝大多数。大多数律师业务的个体属性强于团体属性,诉讼业务尤其如此,律师具有以个人信用为职业担保的特性。一个非常复杂、疑难的法律业务可能需要一个强大的律师团队,但这个律师团队也不是以团队规模来衡量,而是以团队质量来判断。律师业务即使是疑难复杂的法律业务也并非以律师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相反很多律师业务,个人或者由少数几个人组成的团队就可以完成。律师业务鲜明的个体属性是个人所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律师业务鲜明的个体属性,决定了知名律师的数量远远多于知名律所的数量,很多客户在选择聘用律师时尤其看重承办律师个人的声誉和专业水平,越来越多的客户不再将律所规模作为聘任律师的先决条件。

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的二八占比为中小规模律所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二八效应是一个神奇的定律,这一点用于区分法律业务的疑难程度仍然适用,虽然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数量巨大,但真正疑难的案件甚至都不会超过百分之二十,非诉讼业务中,除了资本市场、投资并购等少数专业性特点鲜明的法律业务外,大部分业务均属于常规性法律业务,如合同审核、法律咨询等。中小规模律所机制灵活,服务便捷,在日常法律业务服务方面可以很好的满足大部分客户的需求,为中小所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法律服务市场的活跃度也是影响中小规模律所占比的重要因素。通常来讲,法律服务市场越活跃,中小规模律所占比就会越高。以北京为例,北京个人所占全部律所总数量的37.17%,而在全国范围内,个人所占律所总数量的28.74%,北京个人所占比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这是北京法律服务市场活跃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体现。法律服务市场越活跃,市场机会越多,法律服务需求的差异性也越大,中小规模律所灵活的经营机制可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

中小规模律所的大量存在是部分律师自我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拿破仑曾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一个好士兵。很多执业律师,仍然梦想着有一家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最会独立思考的一个群体,律师在有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资源后,很多人会考虑创立一家律师事务所,这样便于其将自己的执业愿景、经营理念、管理风格融合于律所管理和经营之中,这种融合实际上也是律师自我价值实现的一种方式。然而,创立一家律所并不难,但要想将一家律所做大做强则是难上加难,要想跳出中小规模陷阱则需天时、地利、人和。

中小规模律所发展机遇

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管理现代化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中小规模律所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抓住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转型升级的良好机遇。

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必将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繁荣,中小规模律所迎来了最好的市场机会。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虽然该意见未涉及广大民营企业,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体系的建立必然为民营企业带来强大的示范效应,广大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正好为中小规模律所的发展壮大提供广阔的市场机会。除了非诉讼业务外,民商诉讼案件数量每年仍然保持较大的增长,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推行,都将促使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繁荣,中小规模律所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市场机会。

营商环境的改变,中小规模律所将迎来最好的公平竞争机会。

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世行认定,中国在过去1年为中小企业改善营商环境实施的改革数量创纪录,全球排名从上期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进入全球经济体排名前50。中国的营商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好,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采购中限制中小规模律所参与竞争的壁垒有望得以破解。2019年7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就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安排。该通知明确要求重点清理和纠正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等问题。2019年8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要求清理和纠正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等问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城市出台类似文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改变必将给中小规模律所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律师队伍的急剧扩张,中小规模律师迎来扩大规模的黄金时期。

长期以来,律师队伍一直是困扰中小规模律所发展的瓶颈,优秀的法律人才大部分都流向大型品牌律所,中小规模律所律师队伍发展缓慢除了自身对人才吸引力不足外,律师队伍总量的增长缓慢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北京,2018年以前长达十年的时间里,非京籍法律专业毕业生成为实习律师受到诸多限制,北京中小规模律所发展中律师队伍严重不足。

据统计,截止201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数量47.3万,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2022年全国律师数量要达到62万的目标,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4.2名,同时设立国家律师学院,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主渠道,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基础保障作用。律师总量的增长和后备人才质量的提升,将有助于中小规模律所扩充律师队伍,壮大律师规模。

中小规模律所变革成本低,便于吸收和采用先进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快速扩张。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已经由传统的业务竞争、人才竞争发展成为律所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的竞争,中小规模律所由于人员较少,管理结构简单,变革比较容易,几乎不存在变革的成本,也不会因变革引起人员动荡。相比大型律所,已经形成固有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要改变一种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是艰难的。中小规模律所可以借鉴最先进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实现转型升级,快速扩张。

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对中小规模律所的发展高度重视

全国律协、地方各级律协密集进行中小所发展调研,对中小规模律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度,各地律协纷纷成立中小所发展促进委员会、中小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各级律协为中小规模律所的发展从政策上、业务培训上给予了大力支持,这必将促进中小规模律所品牌知名度、专业化建设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中小规模律所健康持续发展。

中小规模律所在律师行业中的数量占比居高不下,这一现象将长期存在,规模化发展也并非中小规模律所发展的唯一方向,中小规模律所应根据自身的运营模式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无需以规模化发展作为唯一目标。中小规模律所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品牌知名度、专业化建设,可以把中小规模律所建设得小而精,小而强,不断提高中小规模律所的幸福指数和美誉度。

(作者:吴宗龙律师,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律管委副主任,北京市律协律管委委员,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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